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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学法(二)
来源: 发布时间: 2004-12-14 17:05:49
 
                       遗嘱的有效与无效

  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是无效的。无行为能力人立了遗嘱,后来有了行为能力,所立遗嘱仍是无效遗嘱;立遗嘱时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立了遗嘱后丧失了行为能力,这不影响其所立遗嘱的效力。

  2、立遗嘱人意思表示要真实。下列遗嘱无效:

  ①受胁迫或欺骗所立遗嘱;

  ②伪造的遗嘱;

  ③内容被篡改的遗嘱;

  ④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遗嘱。

  3、遗嘱形式和内容必须合法。

  立了遗嘱能否变更或者撤销。

  1、遗嘱的变更。

  ①可以变更部分内容;

  ②可以变更原立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③可以变更原立遗嘱中分配给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或受遗赠人遗赠的数额。

  2、遗嘱可以撤销。

  所谓遗嘱的撤销,是指立遗嘱人取消原立遗嘱。撤销的办法是:

  ①以书面撤销;

  ②用立新遗嘱同时撤销原立遗嘱。

  立遗嘱人变更遗嘱最好采用与设立遗嘱相同或更具有证明力的遗嘱形式。因自书遗嘱、代书、口头、录音遗嘱不能变更或者撤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具有很高效力的遗嘱。

  遗嘱见证人与执行人。

  1、遗嘱见证人。

  代书、口头、录音所设立的遗嘱,要求有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下列人员不能作见证人:

  ①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②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除上述人外均可作见证人。

  2、遗嘱的执行人。

  所谓遗嘱的执行,是指立遗嘱人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的意思表示,实现其遗产的转移。

  ①遗嘱执行人可以是一人或者数人;

  ②执行人可以是单位或组织(城镇居委会、农村村民委员会)。

  ③遗嘱中没有指定执行人,则由全体继承人协商执行人。

  附:遗 嘱

  立遗嘱张×,男,1930年出生,原籍河北省香河县,现住北京市宣武区×胡同。系×工厂高工,已离休。患心脏病多年,曾几次住院,院方发?quot;病危通知"。深恐一旦长逝、家属发生继承遗产纠纷。因而邀我内弟宋×、妹夫周×为见证人,于×为执行人,并委托县法律服务处律师王×代书遗嘱。留我家属,各自恪守,勿生争讼。

  我原籍河北省香河县×镇×村,有瓦房三间老式木器家具等物;现北京有楼房一套(三室一厅),银行有存折一个,内存人民币贰拾万元无债务,与他人亦无财物纠纷。现立遗嘱如下

  一、我后妻王××,现年68岁,无职业,无亲生子女。我去世后,望我子女负责赡养。北京现住楼房一套由她和我次女张×继承,并将银行存折中拨出10万元人民币归她继承。

  次女张×丧偶孀居,无职业,一直在我身边生活,我将银行存款拨出五万元由她继承。

  二、我大儿子张××一直在原籍务农,我原籍的房屋和所有家具由他继承。

  三、我三儿子张×系国家干部,我将银行存款拨出1万元由他继承。

  四、我小儿子张××是工人,家境并不宽裕,我将银行余下的四万元由他继承。

  我死后丧事从简,火化后骨灰送往老家与发妻安葬一起。

  以上遗嘱共××份,核对内容相同,文字无异。

  立遗嘱人:张×签名盖章

  见证人:宋×,签名盖章

  周×,签名盖章

  执行人:于×,签名盖章

  代书人:×县×法律事务所律师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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