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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学法讲座(一)
来源: 发布时间: 2004-12-14 17:03:45
 
  

    问:我国都有哪些法律是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该条第4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民法通则》第104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2条第2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而终止。"
  《刑法》第261条第1款规定:"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除上述外,全国20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都先后制定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条例。1995年9月22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1994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10月1日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共分6章50条,对老年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家庭保障、社会保障和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问:老年人再婚后,一方又去世,另一方因生活没有着落,想再由他(她)的亲生儿女尽赡养义务,但亲生儿女以老人再婚而拒绝赡养,这合法吗?
  答:不合法。
  2001年我国刚实施的新《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而终止。"
  问:被继承人马×,生前在某银行储蓄所有笔存款,其临终时存折被其长子得到,第二天从银行提走,马×的女儿及次子认为,银行存款是他们父亲的遗产,应由他们共同继承,因此他们要求银行向他大哥追回他从银行提取的存款,这可以吗?
  答:银行储蓄所不会同意的。
  我国银行执行的《关于(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存款人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所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一般视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任何责任。"
  因此,被继承人马×的女儿与次子要求储蓄机构向马×长子追回取走的存款,是不会同意的,此继承纠纷只能通协商或诉诸法律解决。
  问:行业、企业的内部规定,是否有法律效力?能否对抗国家法律?
  答:行业或企业的规定,俗称店规、行约属于其行业内部运作服务规范性文件,不是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国家公民无普遍的约束力,更不能以此对抗法律。
  2001年5月2日《北京晚报》刊登:"海淀法院判决全市首份冲丢胶卷精神赔偿案。"
  2000年8月20日,高××等多人到辽宁省大连市旅游,拍摄了两卷珍贵的旅游纪念照片,回京去图片社冲印,图片社不慎将高××等人的旅游纪念照片的两卷胶卷丢失。此种特定物的丢失,只能作价陪偿。
  图片社以《北京市照相业经营服务规范化文件汇编》第七条规定,赔偿高××等人胶卷价格的5倍赔偿,高××等不服诉诸海淀法院。
  海淀法院审理是按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作出判决:"图片社追还高××等人冲印费人民币44元;赔偿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10元,给付高××等人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元。"
  这份案件说明。图片社的"5倍赔偿"对抗法律没有成立,海淀法院以"最高法院的解释。"作为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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